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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表于 2016-08-02 | 次阅读 | 作者 超级管理员 |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规范权力运行和从业行为,保证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防范决策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国资委党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构建惩防体系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化

(二)集体决策的原则。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推动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民主决策的原则。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科学决策的原则。做好决策前期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五)可追溯性的原则。留存科研论证,考察考评,会议记录等书证资料。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长远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融资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从事高风险经营,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改制重组、上市、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境内外注册设立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投资大型项目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重要奖惩、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七)企业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和维护稳定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的选聘、任免;

    (二)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包括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推荐或委派;

    (四)向上级提出集团及所属单位中由省国资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人选的选拨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五)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涉及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的项目;

    (三)应当向省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项目;

    (四)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涉及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形式


第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形式主要有: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办公会等。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权限和内容按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经理层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议事决策程序:

    (一)议题确定。会议议题可由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班子成员提出,根据议事规则和工作分工,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审定,董事会的议题由董事长审定,经理层办公会的议题由总经理审定。凡“三重一大”事项,相关领导要事先沟通。

   (二)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司重要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出具书面意见。

    (三)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四)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五)会议通知。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参会成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以便参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六)参会人员。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员参加;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其他按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度规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参加的研究决策的事项,须达到三分之二应参会人数方能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公司有关部室、有关业务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七)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或相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参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名参会人员的意见。

(八)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上会决策。

第十二条  会议应有专人做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地反映参会人员的发言情况和议事决策全过程。会议记录经主持会议的主要负责人审阅后,形成会议记要或决议,并分发参会领导及有关单位和部门,视内容情况,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会议在讨论与参会人员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参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要加强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考核评估。在向集团公司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要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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