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个人生活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系列(第三篇:婚姻家庭)
日期:2021/08/18 浏览次数:
第三篇 婚姻家庭
一、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 登记离婚中的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的两个关键三十日
1、第一个三十日:拟离婚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领取《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后,需等待三十日,三十日内若任何⼀方不想离婚,即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第二个三十日:拟离婚双方领取《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等待三十日后,仍想离婚的,需在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若在这三十日内未亲自前往申请的,视为双方已放弃登记离婚。
三、离婚冷静期的除外
民政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 诉讼离婚《民法典》新规
1、原:《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款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并不当然判决离婚。
2、现:《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