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财务预算管理行为,推动集团公司建立现代、高效、有序的预算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企[2002]102号)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阶段性经营目标,对预算年度内集团公司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财务预算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量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第四条 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及直属项目部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组织分工
第五条 集团总部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设副主任1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财务预算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各子公司和直属项目部设立相应的财务预算委员会。
第六条 财务预算委员会须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集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是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管理机构,在财务预算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向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及直属项目部下达财务预算,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制订集团公司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各子公司及直属项目部财务预算完成情况,将考核结果报送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
(六)集团公司财务预算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集团总部和各子公司及直属项目部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财务预算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财务预算编制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各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的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预算编制是实现全面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预算执行结果。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须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条 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要按照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的流程进行,并按照各预算执行单位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其责任权限,编制不同形式的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要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财务预算委员会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于每年11月初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目标,包括产值、利润和现金流量目标。
(二)各公司根据当年的实际完成情况、任务储备情况和下年度的市场开拓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主要财务指标预报表》和《财务预算报表》。《主要财务指标预报表》于当年11月2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将该指标表分析、初审、汇总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国资委。《财务预算报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
(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编制的财务预算草案,经集团公司经理层办公会议审核,对于未能通过审核的单位,必须调整预算草案,经理层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的预算方案,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报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于次年3月底以前由集团公司发文下达各公司预算执行目标。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表
第十三条 财务预算报表必须按照省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预算报表封面;
(二)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
(三)主要业务经营预算表;
(四)主要业务损益预算表;
(五)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表;
(六)长期股权投资预算表;
(七)金融工具情况预算表;
(八)对外筹资预算表;
(九)人工成本预算表;
(十)成本费用预算表;
(十一)利润预算表;
(十二)现金流量预算表;
(十三)资产负债预算表;
(十四)对外捐赠支出预算表;
(十五)经济增加值预算表。
第十四条 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是对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情况的分析说明,必须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财务预算报表封面须由公司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报表编制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财务预算报表必须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办公会议等内部机构审核通过,核准的决议要与财务预算报表一并上报。财务预算报表及审核决议须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文档。
第五章 财务预算的调整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下达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及直属项目部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于不影响财务预算目标的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之间的调整,可以按照内部授权批准制度执行,鼓励各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经营管理对策,保证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确需调整的财务预算,须由各公司逐级提交书面报告,阐述财务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财务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财务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二十条 对于各公司提出的财务预算调整事项,决策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调整事项不能偏离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财务预算目标;
(二)预算调整方案必须在经济上实现最优化;
(三)预算调整重点必须放在财务预算执行中出现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第二十一条 财务预算需调整的公司,须于每年7月底前将财务预算调整报告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对报送单位的财务预算调整报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方案,提交经理层办公会议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后下达相应调整预算的公司执行。同时,集团公司于当年8月15日前将调整后的预算结果上报省国资委。
第六章 财务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公司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责任体系。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须对财务预算实行台账管理,具体事项如下:
(一)各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按公司财务收支预算的项目建立账薄,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各项费用开支情况,费用报销人须在登记薄上签字确认。
(二)会计审核前须先审核报销项目是否有预算,凡是没有预算的,要坚决控制其发生。
(三)对于没有预算但情况特殊确需发生的项目,报销部门须先打签报增补预算,交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才予开支。
(四)各预算项目,当年余额不结转下年,各报销项目不得提前占用下年预算额度。各预算项目之间原则上不得挪用。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要求各公司书面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公司至少每半年向集团公司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集团公司责成有关单位查找原因,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二)各公司须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及时撰写预算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预算工作总结报告与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一并报送。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管理机构要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财务预算委员会乃至经理层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实施对各公司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或审计调查,监督检查预算管理、预算执行情况,查错纠弊,维护预算管理的合规性和严肃性,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将作为预算调整、预算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财务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落实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纠正财务预算的执行偏差。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建立财务预算评价制度。财务预算考核是评价各公司绩效的主要内容之一,与各公司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挂钩。各公司的财务预算评价依照《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公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暂行办法》进行。公司的财务预算完成情况以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