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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个人生活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系列(第二篇:个人信息保护)

来源:请选择 时间: 2021-08-1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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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个人信息保护

一、日常生活中的个人信息泄露

1、XXX先生,我们这边是XXX金融机构,请问你最近我资金需求吗?我们这里可以给你提供仅XXX%的年利率贷款服务,1个工作日即可到账。

2、XXX女士,我们这边是XXX教育,请求您家小孩需要一对一专业辅导吗?我们的老师都是毕业于各大名校的研究生······

3、XXX先生,你在XXX小区新购入的房屋已经交房,请问您需要装修吗?我们公司拥有超10年从业经验专业的设计师和施工队伍,绝对能为您提供满意的服务······

二、《民法典》中个人信息的定义及规定

1、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4第2款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

1、一般保护:《民法典》第1035条第1款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37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2、特别保护:法典》第1034条第2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使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3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它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偷窥、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四、案例分享

王某系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的工作人员,为谋取利益将其所获知的业主姓名、电话号码出售给装修公司,装修公司频繁给各业主打电话询问装修的情况,给各业主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本案例中,王某因工作获取客户(业主)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后应该确保业主个人信息的安全,其非法买卖客户电话号码的行为违法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业主的个人信息权,轻则适用《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重则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承担刑事责任。

五、特别提示: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