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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个人生活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系列(第三篇:婚姻家庭)

来源:请选择 时间: 2021-08-1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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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婚姻家庭

一、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 登记离婚中的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的两个关键三十日

1、第一个三十日:拟离婚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领取《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后,需等待三十日,三十日内若任何⼀方不想离婚,即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第二个三十日:拟离婚双方领取《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等待三十日后,仍想离婚的,需在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若在这三十日内未亲自前往申请的,视为双方已放弃登记离婚。

三、离婚冷静期的除外

民政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 诉讼离婚《民法典》新规

1、:《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款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并不当然判决离婚。

2、现:《民法典》第1079条第5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